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决书、调解书,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 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 裁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4.html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4.html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4.html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4.html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4.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