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 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 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本规范第 950 条、第 770 条规定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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