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 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 查。
除本规范第 922 条规定的抵销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 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83.html
发生法律效力的异议或复议裁定确认债务已经消灭或部分消灭的,执行实施 机构应当依此确定应执行的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超过应执行标的额的,应当责 令申请执行人退回相应案款,拒不退回的,予以强制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8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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