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 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 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3.html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3.html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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