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 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 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 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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