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决定予以认可的,应 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决定不予认可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前按有关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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