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 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3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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