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 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 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内地法院使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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