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 决的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 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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