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8 月 1 日之间裁决的执行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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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8 月 1 日期间因故未能向内地法院或者香港特 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 2000 年 8 月 1 日后六 个月内提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 2000 年 8 月 1 日后一年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8 月 1 日拒绝受理或 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7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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