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8 月 1 日期间因故未能向内地法院或者香港特 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 2000 年 8 月 1 日后六 个月内提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 2000 年 8 月 1 日后一年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00 年 8 月 1 日拒绝受理或 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7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7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