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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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 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 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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