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 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 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1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