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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