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 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1.html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1.html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1.html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1.html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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