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的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64.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