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 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 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7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7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