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效力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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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3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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