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入的执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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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 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 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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