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 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 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4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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