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 但不得扣划。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 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 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 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 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 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82.html
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 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 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 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82.html
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8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8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8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