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 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327.html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 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 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 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 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327.html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32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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