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 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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