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范第 414 条的规定将 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 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 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399.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