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 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 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仍按原拍次进行。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 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 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 补交的,强制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0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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