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 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 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0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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