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 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 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 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 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0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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