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 杂的案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 期限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人民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 工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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