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 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物品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期间,因自然损耗、折旧所造成的损失,由物品 所有人或交付人自行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46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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