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控制查封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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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 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 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 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84.html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 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或指定第三人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 有而消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8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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