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 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 收,导致执行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执行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 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6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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