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受送达人同意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以釆用电子送 达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行文书,但裁定书除外。
前款规定的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 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 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6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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