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执行文书。当事人拒绝 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执行人员、 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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