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 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18.html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 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18.html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 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18.html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18.html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 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18.html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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