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第 20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第 20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39.html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 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 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3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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