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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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 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 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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