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对执行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 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 急措施的除外。

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 执行局长决定。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 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28.html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 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 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2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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