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 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 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 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4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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