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 赔偿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
部分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将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与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但该公司已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与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同一个,当事人同时将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7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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