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当遵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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