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纠纷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被执行人以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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