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对于已经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财产权属清晰、没有必要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宜采取拘传措施。采取拘传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期限,不能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4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