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当事人在两地或者多地都有财产的情况大大增加,为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更好完成执行任务,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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