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
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异议审查和复
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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