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述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调解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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