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27 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85.html
二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8 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85.html
三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30 条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85.html
四是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例如,债务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债权人可能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或者支付令可能无法送达债务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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