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4.html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4.html
(3)对明显有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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