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申请鉴定、勘验,以及重新申请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当事人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如果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放弃该项权利的,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24.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