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同时应当在裁定中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
定。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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