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时,审查相关情况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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