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财产代管人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包括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和财产代管人自行申请变更两种变更方式。
(1)当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时,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其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91.html
(2)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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