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即财产的临时管理人。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对公告期满后判决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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